天宜上佳(688033)投资者索赔条件确定,证券简称变更为天宜新材不影响索赔

天宜上佳(688033)投资者索赔条件确定,证券简称变更为天宜新材不影响索赔

衡经亘 2025-06-25 基金知识 37 次浏览 0个评论

 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:http://wq.finance.sina.com.cn/
  关注@新浪证券、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、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、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、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!

天宜上佳(688033)投资者索赔条件确定,证券简称变更为天宜新材不影响索赔

 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,根据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件,目前天宜上佳(688033)投资者索赔条件已初步确定。

  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(688033)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法院立案,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,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,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

  2025年5月31日,天宜上佳公告,经公司申请,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,公司证券简称和扩位证券简称自2025年6月6日起由“天宜上佳”变更为“”,公司全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。许峰律师提示,此次更名对投资者索赔没有任何影响。

  2024年4月26日晚,天宜上佳(688033)公告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《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、杨铠璘、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,经查,天宜上佳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,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、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。天宜上佳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,信息披露不及时。

  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。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、董事会秘书章丽娟未能勤勉尽责,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。

 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文件,综合以上违法事实,在2024年3月13日到2024年3月15日之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,并且在2024年3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目前还可提起索赔。

  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。许峰律师,2008年起律师执业,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。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,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,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。执业证号:13101200810965495)

转载请注明来自济南华森老年公寓,本文标题:《天宜上佳(688033)投资者索赔条件确定,证券简称变更为天宜新材不影响索赔》

每一天,每一秒,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!

发表评论

快捷回复:

评论列表 (暂无评论,37人围观)参与讨论

还没有评论,来说两句吧...